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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金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组成部分,其扣除也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然而,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无论是理念还是目的都有所差异,权责发生制在二者间也就存在不完全相同的内涵。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税法与会计皆认可税金的“实际发生”与否仅取决于纳税义务是否产生,与税款是否缴纳无关。预缴税金是否系“实际发生”的税金,税法与会计却应保有不同的判断:企业所得税法追求纳税义务的客观存在并与税法语境下的收入相配比,预缴税金理应纳入“实际发生”的税金范畴,作为税前扣除对象;会计虽也主张收入与费用相配比,但鉴于预缴税金时会计上并未确认与之相匹配的收入,故而预缴税金并非会计上“实际发生”的税金,不应影响当前的会计利润。  相似文献   
2.
制度不完备、制度不适以及执行不力是当今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重要因素。党的十八大把反腐倡廉建设的落脚点放在制度创新方面,这说明从制度上对权利加以制约,建立适应转型期需要的反腐败制度,以制度创新遏制腐败,才是治本之策。当今21世纪是一个公民参与的世纪,反腐败的制度创新更应该充分发挥公民社会的作用。  相似文献   
3.
冯铁拴 《财会月刊》2022,(20):140-147
税法与会计的紧密联系为税法规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奠定了客观基础,但也使税法对上市公司虚增利润的规制局限于消极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公共政策目标和诚实信用原则却为税法积极规制上市公司虚增利润提供了理论支撑。审视我国税法规范,虚开发票规制路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规制路径以及溢缴税款限期退还规制路径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制上市公司虚增利润的效果,但也都有其局限。相较于虚开发票规制路径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规制路径,溢缴税款退还规制路径的局限主要源于税法理念而非税会差异,理应成为强化税法对上市公司虚增利润规制功能的重要抓手。而要达此目标,需要对《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溢缴税款退还条款适用范围加以限缩,排除财务造假纳税人适用并在此基础上增设证券监督管理等部门与税务部门涉税信息共享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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