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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开示是指刑事诉讼中,在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相互展示自己的证据信息,为了能够更好地为公判做准备的一种审前机制。这种制度起源于以“对抗主义模式”为基础的英美法系国家,在战后得到了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借鉴。其借鉴比较成功的是意大利和日本。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由于公诉机关以国家为后盾掌握着大量的资源,所以检察机关很容易掌握关于罪行的大量证据,另控辩双方力量悬殊,使辩方处于劣势的地位。而通过证据开示制度将解决这样的问题。在这种意义上来讲,证据开示制度使辩方可以得到控方掌握的证据和信息,实现诉讼平等原则。不仅如此,通过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控辩双方明确双方争论的焦点,有助于法官及时迅速的把握案情,更大可能的还原事件真相,是审判质量的另一个保障。另外,证据开示适度还更大程度的避免了控诉方的“偷袭”使辩方措手不及,不但造成公诉效率的低下也不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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