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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赋予了建筑商四大法宝,其中第一大法宝就是该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的工程价款“以送审价为准”即“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它既是对建设领域中承发包双方结算工程款程序作的特殊规定,又明确了建设工程的工程价款逾期不结算的法律后果。它无疑是建筑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把尚方宝剑,同时又给建设方(房地产开发商等)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掌握和适用好这一司法解释,对建筑商、建设方及人民法院都是十分重要的。下面作者从四个方面谈点初浅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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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系一自然人.乙系一房地产开发公司,2002年6月.甲.乙签订《认购合作协议书》.约定:甲认购乙商品房18套。协议对该18套房的位置、建筑面积.单价均明确约定.并约定甲预交定金18万元(按1万元/套)计算,甲将以上18套房认购之后,有权将其向市场出售.价格可自定.售出后,乙营销中心须配合更换购买方姓名.且每套超出协议单价的金额,由乙方在收到购买方交纳房款的当日付给甲。若甲在2003年春节之前未售出,则定金不予退还。协议签订之日.甲向乙支付认购定金18万元。在该认购合作协议约定的18套商品房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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