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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对其违反《产品质量法》的作为和不作为,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相应的损害赔偿法律后果,并作出先行赔偿的原则规定,以解决产品质量投诉无门、相互推诿的问题。可是,先行赔偿只解决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问题,并不能完全按照《产品质量法》立法的归责原则分清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理由和根据,以及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所应承担责任的幅度和份额。其调整对象和目的都不一致,尤其是追偿程序是在先行赔偿结束的前提下产生的,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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