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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最高院《诉讼时效若干规定》第19条关于“债权让与与债务承担中的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进行分析:依债权法理论可知.诉讼时效中断在债权让与中是主张“通知主义”,在债务承担中是主张“同意主义”。鉴于当前社会中债权债务关系纷繁复杂,传统债的移转理论学说将受到一定程度的现实冲击,在很多情形下,债的移转并不是从取得债权人同意的那一刻开始中断。笔者提出债的移转中的诉讼时效应适用“到达主义”,但仍需法学理论工作者做进一步理论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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