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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将成为我国自“非典”以来的新一轮“问责之年”,“矿难”和“奶粉”等一系列事件将责任官员和相关企业推进了公众的视野,行政问责密度之高、问责范围之广、所涉官员级别之高,都堪称前所未有。随着我国政府依法对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以及重大社会安定事件责任的追查和惩罚,“行政问责制”的普遍实施已经成为我国政府行政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表明我国的政治、社会又向更具效率的现代化迈进了一大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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