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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地产经纪人乱伍的建设是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长效机制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房地产经纪行业是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房地产经纪人是以社会公众的信任为生存依托的知识型服务人群,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机制的建立应当围绕房地产经纪人的权利能力和责任能力这个核心,房地产经纪人在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应当确定其作为自然人属性的独立的社会主体地位,房地产经纪人存在的价值是以降低全社会房地产交易和管理成本为其价值体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只是也只能是房地产经纪人存在的一种延伸,而不是房地产经纪人存在的基础,资格是房地产经纪人权利能力的一种外在表现不能滥用.这是一种许可,而许可则是一种普遍禁止前提下的特别授权。不能说“羞与骗子为伍”不是一项客观存在的因素。将从业经历作为从业资格考试的条件自相矛盾且不科学,一边规定不曾从业不能参加考试取得资格。将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作为房地产经纪人制度的组成部分,容易造成社会公众的误认和误解,一边规定不取得资质不能从业.容易造成准入标准的淮淆和泛化,容易造成社会公众的误认和误解。对人员基本素质的要求不是目的,只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要求的一种手段.只是为降低规范房地产经纪人行为的管理成本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提高责任能力要与提高行业素质紧密相连,提高行业素质是一个综合的系统工程,绝非一.两种简单粗暴的行政命令就可以解决。执业便利权.是管理部门及委托人为实现管理目的和委托目的依法律法规规章给予房地产经纪人以区别于非房地产经纪人而行使的便利于工作的条件授权,从目前房地产经纪行业企业林立,大量不符条件的人员充斥市场的情况来看,难以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几种法定方式能够予以规范。对房地产经纪行业实施严格的行政许可是必需的.也是不可替代的必要措施,是行政管理部门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也是依法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必要手段而不可偏废。严格行政许可也包含了对以往不当行政许可的纠正.包括严格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对行政许可法实施前个别地方所授予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明确予以否定,而不应持暖昧态度和姑息。行业组织的正确定位和正常服务功能的发挥是实现和提高房地产经纪人责任能力和权利能力的重要保障。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发展空间将是空前的,所面临的挑战也是空前的。  相似文献   
2.
一、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意义。房地产经纪人存在的社会基础是房地产交易的存在,存在的价值体现于降低全社会房地产交易和管理成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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