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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飞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2):53-53
最近,某市工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处理一个案件,因行政处罚相对人不服处罚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工商局向法院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第32条“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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