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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作为我国大众娱乐理想场所,长期以来存在使用他人音乐电视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亦未向其支付报酬的侵犯他人著作权问题。《著作权法》修改与相关条例颁布为我国著作权人维权行动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实践中存在对于音乐电视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权利主张主体与权利内容不明等仍具争议问题。对此,本文以郭富城音乐电视著作权侵权案为引子,从我国立法现状出发,展开对KTV所用音乐电视著作权保护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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