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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资源开发中的对外合作不同于外贸、生产、加工行业等一般意义上的合资和合营方式,不属于企业自主权的范畴。因此,石油对外合作应继续坚持“一个窗口对外的原则”,即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和中国石油开发公司分别负责经营对外合作开采海区和陆上石油的业务,而其他部门或地方企业参与石油勘探与开发的经营活动时均不具有“国家石油公司”的地位,更无权代表国家行使资源管理权。只有“集中管理,统一经营”,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外开放,才能满足石油资源接替的需要和维护国家的总体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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