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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郭某被某培训中心招用为城镇合同制工人,从事出纳工作。该中心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因经营呈现出困难状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拖欠一年有余,员工工资难以正常发放。2000年11月22日,单位向郭某和她的8位同事同时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11月27日,郭某按要求,工作交接后离开了单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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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职工姜某于1998年1月从行驶的车上摔下,致使头部及身体多处受伤,经抢救治疗脱离危险,但身体瘫痪,后因并发症于1998年10月去世。家中有一未成年孩子和无劳动能力的老人。因遗属补助和丧葬费等问题不能兑现,遗属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遗属的申诉理由是:姜某在职期间死亡,企业应抚养未成年子女和无劳动能力的老人。企业的辩诉理由是:姜某的去世,属非因工负伤,按规定姜某仅可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且医疗期已满不应享受遗属待遇。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发现,姜某确属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共花费4万余元医疗费,企业按75%予以报销,另给姜某500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但企业在这一问题的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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