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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最后贷款人理论的发展与评价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充当最后贷款人是中央银行的一项主要职能,也是西方经济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古典最后贷款人理论从中央银行对付系统性危机的实践出发,从宏观上论证了最后贷款人存在的必要性、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并从收益和成本衡量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具体政策措施———巴吉特原则。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危机的频繁发生以及危机理论的发展,当代最后贷款人理论从多角度深化了对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合理性、经济效应、政策措施的研究,使最后贷款人制度的理论基础更加接近现代金融环境,在研究视角、手段、方法和成果上出现了进步和创新。当代最后贷款人理论受到了当代西方经济学两大宏观经济思潮———国家干预与自由放任交替式地分别占据主流地位的局面的影响,所有争论最后都归结到一个焦点问题上,那就是作为公共部门的中央银行是否应该对市场进行干预以及应该怎样进行干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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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目前,我国与最后贷款人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等。上述法律、法规中关于央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规定,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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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角度,分析四种不同情况下中央银行扮演最后贷款人角色可能存在的激励目标冲突导致的政策失灵问题。首先,当中央银行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为一身时,代理问题可能导致“内部角色冲突”;其次,监管职能分离后,“内部角色冲突”出现了“外部化”;第三,如果在央行独立性和监管独立性不强的情况下,会导致最后贷款人问题的实际决策权向政府的集中;第四,在预算软约束情况下,最后贷款人政策为整个金融体系提供了显性或隐性的担保,这种担保的存在又反过来加重了预算的软化,如果不加以限制,最后贷款人政策极易成为一种低效率的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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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对贷款分类和准备金计提规则的监管权力 在一些国家,规则由私营的会计标准制定实体来制定;在另一些国家,规则由议会、财政部或银行监管者颁布。银行监管者可能独立颁布贷款分类条例。监管者通常会被授权执行这些条例。大多数当今的贷款分类条例是在过去十年颁布的,反映了贷款分类制度作为计提适当贷款准备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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