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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如果企业某项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计提的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从当期的利润总额中扣除.因以前期据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项因素发生变化而转回的减值准备,也计入当期损益,增加当期的利润总额。国税[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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