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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法》实施以来,极大地规范了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等环节,但对于特种设备事故案件调查和处理的细节规定以及相应的解释和指导性文件还不够具体、全面,导致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适用存在争议和不一致,极易出现特种设备事故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尽相同,甚至千差万别.本文尝试分析一起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案件的调查和处罚,以资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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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一)案件简介
2013年6月9日,甲市C区质监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A厂成品仓库内有大量B型号断路器,上面铭牌显示的电器参数为“额定电压A C380V、额定电流63A、额定控制电源电压A C220V”,生产单位标示为“A厂”.
执法人员通过认监委官方网站执法专用通道未查询到A厂B型号断路器的强制性认证证书,A厂现场负责人承认B型号断路器的强制性认证证书正在申请中并提供了相关的申请文件.
之后,C区质监局委托了第三方审计机构——D会计师事务所对A厂B型号断路器的生产成本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为A厂5、6月份生产成本分别为4.31元/只、4.91元/只.另外,A厂于2013年6月28日取得了B型号断路器的强制性认证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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