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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定为指导关系,这在我们干部中引起了不小的震动,许多干部手足无措,不知如何指导;个别干部难以接受,要求改“指导”为“领导”。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就如何理解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指导关系;如何理解村民委员会均自治性质等问题,认真抓了统一思想工作。首先,统一了对“指导关系”的理解。过去,乡对村采用行政手段,直接领导、直接指挥,村也习惯于接受乡的这种领导和指挥,而现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指导关系开展工作,使我们认识到:必须更新观念,改变工作方法。这就要求我们对村委会的工作要给予积极指导和大力支持,但不能再搞行政命令,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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