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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定标(开标)三个阶段。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五条所明确规定:投标为要约、定标(开标)为承诺,在此方面不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中标通知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其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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