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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2日中午,朱某与丈夫王某到福建省浦城县盘亭乡东峰小学朱某的母亲吕某处。因吕某与黄某关系不和,朱某与黄某在东峰小学办公室发生争吵,朱某被黄某用陶瓷茶杯击伤左眼角,后经浦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朱某的伤情为轻微伤。朱某在盘亭乡卫生院住院治疗18天,并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赔偿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7253.4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被告黄某在该事件中砸伤原告朱某,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应支付住院护理费600元,营养费1000元,精…  相似文献   
2.
一无辜女婴只因臀部长有囊肿,被其生母叫人活埋。近日,福建浦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叶菊花、周仙凤、傅连梅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三年六个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菊花于2003年6月1日在浦城县九牧镇卫生院产下一女婴。因该女婴臀部有一个大囊肿,医生告诉叶菊花要及时治疗,叶认为医治好女婴要花很多钱,便萌发不要这女婴的念头。于是从女婴出生伊始便不给喂食,欲使其饿死。6月4日中午,女婴已奄奄一息,叶菊花即叫母亲傅连梅找来周仙凤,许以30元人民币和2斤白糖为报酬要周仙凤掩埋女婴。4日傍晚,被告人叶菊花、傅连梅、周仙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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