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2.
宫美岩 《商业经济(哈尔滨)》2010,(15):96-97
驰名商标淡化行为存在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对此项研究起步较晚,对其研究还不够完善和全面;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不健全,相关立法不完善;司法机关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意识不强,在法律的运用中也不够灵活,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力度不够;企业自身的疏漏以及管理不当等方面。我国对驰名商标淡化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两种措施。一方面,政府应建立健全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完善相关立法;加强司法者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意识,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技能。另一方面,企业在注重经济利益和发展的同时要注意对自身的管理和维护,避免自身的行为对驰名商标的淡化。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