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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但设立以来备受争议,其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是否构成诉讼制度体系上的混乱?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否具有设立的必要?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中原告的适格标准是什么?抑或是这里的第三人涵盖范围到底有多大?笔者认为为了避免造成制度适用的混乱,应以第三人撤销制度代替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原告的适用标准应以是否具有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为原则,但同时也要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实现法安定性、程序保障及实质正义等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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