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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了解和接触到的涉及物业管理企业风险责任的案例中,有因入室抢劫杀人要求赔偿的,有因汽车被盗、被划要求赔偿的,有因小区道路上动物粪便、结冰致使行人跌伤要求赔偿的,有因上下楼渗水要求赔偿的,有因瞬间停电造成个人计算机文件丢失要求赔偿的,有因电梯故障使乘客受困要求赔偿的,有因燃气泄漏要求赔偿的,几乎在小区内发生的所有不测事件都有可能被业主作为索赔的理由。而法院做出的判决,有的使物业管理企业松了一口气,也有相当一部分令物业管理企业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如何免于这样索赔诉讼的纠缠,笔者认为,检讨和修改物业服务合同是必须走好的第一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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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一:房地产商是"大爷"让人干活不付钱物业管理公司是受房地产商的委托,与房地产商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才得以进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既然《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叫做"委托合同",那么,按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98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第405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房地产商就负有向物业管理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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