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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88年6月1日,我国第一部基层群众自治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正式颁布试行了。然而,试行伊始,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欢呼雀跃者有之,麻木不仁者有之,忧心忡忡者有之,怒目而视者也有之。有人认为,中国农民受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影响,小农意识还相当严重,根本不具备自治条件;也有人认为,农村基层工作本来就困难重重,实行自治会造成更大的困难;还有人认为,现在强调加强党的领导,搞群众自治不是水火不相容吗?总而言之,《村委会组织法》超前,村民自治不符合中国国情。上述观点不仅大量存在于农村基层干部中,而且在部分领导干部  相似文献   
2.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目前,在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的相当一部分村民委员会中确有诸多困难,主要体现为“三难”:一是人员召集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由于户营经济的发展和外出做工、经商的村民的增多,召集全体村民或户代表参加村民会议,已成为许多村干部感到头痛的事。二是会场选择难。据沈阳市统计,村委会规模在200户以上的占80%之多,即便召开户代表会议,也要有二、三百人,甚至千余人参加。而按照目前的经济状况,农村大部分地区尚不具备这样的会议场所。沈阳市东陵区五三村浑河堡乡,是个经济比较发达的近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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