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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南》2003年第6期“案例会诊”栏目中刊登的“销售墨盒、硒鼓案”,执法人员在查处时,应该对所查封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因为从现场情况看,是产品标识与正品不符,所以应将样品生产企业(如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在国外可让其设在中国的具有鉴定权的代理商)对产品进行的真伪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是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就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53条处理;如果鉴定结果是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则需向行政相对人索要有关质量证明材料,若提供不出有效的质量证明材料,就将抽样的样品送法定质检机构检验,然后,根据检验报告的结论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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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掺假煤炭行政处罚案”分析之点评《质量指南》2002年24期《案例会诊》栏目中刊登的“销售掺假煤炭行政处罚案”中当事人有两个违法事实:一是在煤炭中掺入煤矸石,降低了煤炭有效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由于掺杂掺假系企业所为,所以应定性为生产掺杂掺假的煤炭;二是该企业销售了掺杂掺假的煤炭,应定性为销售掺杂掺假的煤炭。上述两种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掺杂掺假的煤炭的事实,属情节严重之行为;应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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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指南》2002年第22期《案例会诊》栏目刊登的“伪造食品生产日期行政处罚案”,从案情介绍看,有两个违法事实:一是伪造产品的生产日期,因为产品的生产日期属产品标识的一部分,所以此行为应定性为伪造产品标识;此违法行为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之行为。二是伪造出厂检验报告,因为检验报告是证明产品质量的主要证据,所以此行为应定性为伪造质量证明文件。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省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构成伪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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