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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在一个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因供应商串通投标而导致项目废标,可以从供应商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我们的代理服务费吗?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之后如何处置?张松伟:比较规范的做法是:不能从供应商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代理服务费;对于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上交国库。(注:以下分析同样适用于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所收取的谈判保证金、磋商保证金、询价保证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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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我们是一家代理机构,在一个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一家供应商被财政部门认定为串通投标,代理机构可以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吗?张松伟:这要看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中包括供应商串通投标,采购人可以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退还。这个问题引出深层次的问题是: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活动中,什么情况下供应商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中如何合理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注:采用非招标方式收取保证金的情况和投标保证金的情况基本类似,以下分析同样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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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屡打不绝,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一些不法之徒在造假暴利的驱使下,不惜铤而走险,甚至暴力抗法。近日,浙江省瑞安市就发生了一起造假者公开暴力抗法、哄抢被查扣的假冒物资,并打伤执法人员和采访记者的案件。 根据有关方面举报,6月16日上午9时30分左右,由浙江省技术监督局、温州市技术监督局、瑞安市技术监督局组成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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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21年,财政部共发布有关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41则(1246号-1486号)。其中,涉及47类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政府采购行为。财政部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作出"黄牌"警示,并给出了处理结果。第一类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处理结果:对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对于采购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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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一个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中标人被举报存在业绩造假,经纪检核查,业绩造假属实,取消其中标资格。此时,投标有效期已过,请问,招标人还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向第二中标人发中标通知?还是只能重新招标?如果可以向第二中标人发中标通知,是否需要第二中标人顺延投标有效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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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张社长,您好!我们碰到了一个投诉专业户。以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人于2020年3月16日发布公告,磋商文件下载期限截止到3月20日。按当天不算,还不足5个工作日,某供应商3月27日就先质疑后投诉,要求废标。采购人不想废标,当代理机构与某供应商沟通时,某供应商提出要钱5万元私了。实际上,采购人是3月16日上午9∶43发布的招标公告,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到底够不够5个工作日?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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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问题:一个智慧学校建设的政府采购项目,控制价2670万元,分三个包,评审专家以"明显低价"对一家供应商作了无效投标处理,结果这家供应商投诉到财政部门,该如何处理?需要组织重新评审吗?张松伟:首先要说的是,提问人的案例不适合政府采购项目重新评审的法定情形。今天这个问题,提问者向笔者详细讲了这个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非常具有典型意义,笔者把案例情况略加整理,一并发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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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国家开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办法(2022年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为完善和规范集中采购运行机制而编制的制度。开发银行经过多次调研、专家座谈和反复论证以及参考借鉴国际采购惯例,修改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其中的一大创新,便是在采购程序中将定性评估(技术交流评估)固定下来,针对采购需求非标准化、供应商竞争不充分的项目,实行“先征集、再评估、后采购”。即,先公开征集供应商,再对采购控制价、采购需求及入围供应商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并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为了解《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总结制度经验,从而更好地实现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开发银行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标,2022年11月,受开发银行委托,《中国招标》杂志社与国际关系学院赵勇教授团队成立了课题组,就《管理办法》的政策合规性、管理创新性进行专业论证和咨询鉴定。历时4个多月的座谈调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