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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以来,湖南省新宁县国土管理局因填发土地使用权证而引起了几例行政诉讼案。新宁县人民法院依据《土地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及“公告”等,撤销了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作为上述案件中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我们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现举其中一案例并就有关法律问题谈些粗浅看法。案情简述原告陈湘松、陈顺良、陈湘国与第三人陈湘友系同胞兄弟。1979年冬,陈湘友出资在其所在村组五门山地段修建了一座建筑面积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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