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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祺航 《河北企业》2024,(3):158-160
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加重了董事责任以督促董事勤勉尽责,规定了董事对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而在此之前,通常认为董事仅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无需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因此该草案一经发布即引起巨大的社会反响,在学界也引发巨大争议,确有必要对该条文进行解释,厘清《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规定的董事赔偿责任。为推进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从不同的学术观点出发,在明确确立董事赔偿责任的必要性以及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的前提下,通过分析董事在公司不同场景下的具体法律义务,严格限制董事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场景,明确董事赔偿责任的责任形式,以期实现价值平衡,助推《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90条顺利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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