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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彦梅 《活力》2005,(10):110-110
罚金刑的数额直接标示着罚金刑的轻重,体现国家对犯罪行为人惩罚的强度,有关罚金的数额“1979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对其均未作规定,采取无限额罚金制。修订后的刑法,总则中仍没有对数额作出规定,分则中对多数可适用罚金刑的罪名也未作规定,但是对有的犯罪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如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倍比罚金罪(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虽然“1997刑法”已作出上述一些规定,但司法实践中确定罚金的数额却“问题百出”。  相似文献   
2.
徐彦梅 《活力》2006,(6):102-102
一、把握好阅卷关 作为公诉工作的基础,阅卷是做好公诉工作的第一个关键环节。阅卷的目的是熟悉案情和证据,把零散的证据系统化,发现问题(事实不够清楚之处)、该收集而未收集的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不一致之处。办案人必须通过阅卷全面吃透案情,对证据体系进行详细分析,对罪名应如何认定、证据体系是否完整、缺少哪些证据及证据问的矛盾点、是否存在漏罪漏诉、是否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等主要问题做到心中有数。要把发现问题、矛盾作为阅卷工作的重点,切忌只是从侦查卷内寻找指控证据,忽视辩护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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