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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该条文从法律规制层面明确了政府和企业各自对公示信息不实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对企业公示信息违法的法律追责较为明确和具体,但对政府公示履职信息公示违法责任规定则较为笼统.显然,立法应对第十一条规定进一步细化,对行政相对人信赖政府公示行为或取得利益的保护作出相应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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