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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有关股东代位诉讼的规定增加了股东诉讼的类型、明确了诉讼原告的范围、扩大了股东诉权的范围、加大了责任追究的力度,对股东诉权的保护取得了重大突破。但是,现行规定仍有粗疏之处,亟待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应从公司内部救济程序例外情形的具体化、地域管辖上的专属化、公司当事人地位的独立化、审理程序上的特殊化、限制原告实体性处分行为的程序化以及诉讼费用的非财产化等多个方面予以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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