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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文佳 《广西会计》2002,(11):48-48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明确规定 :“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 ,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 ;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 ,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按照此项规定 ,如果研究开发成功 ,予以资本化的也只是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 ,这笔支出相对于大多数研究开发项目所花费的资金来说 ,是微不足道的。因此 ,这种处理有不尽合理的地方 :1 不符合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划分原则。研究开发费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往往投入金额较大 ,投入的时间不一 ,如果研究开发成功 ,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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