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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明县沙沃乡几名卸任的村官怎么也没想到,当年在任时吃饭欠款最终还是要自己掏腰包还账。近日,东明法院审结一起饮食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几名被告个人分别偿还饭菜款共计14361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村委会不承担任何责任。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张某等人在1996~2001年任职期间,多次分别或共同在原告陈某饭店就餐,共消费14361元,但均未付现款,只向陈某出具了签有自己姓名的欠条。后张某等人离任,原告向其多次催要欠款未果,无奈之下将其告上法庭。在庭审中张某等辩称,自己吃饭是公务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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