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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张乙系姐弟俩,2007年合资建造房屋一"幢",上下两层各四间,约定各半所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主体均为张乙。张甲要求张乙协助办理房屋登记相关手续,张乙予以拒绝。张甲于2012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的西侧四间(上下各两间)归其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甲出嫁后户口并未迁出,仍属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资建房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遂判决确认房屋的西侧四间(上下各两间)归张甲所有,在执行过程中并将东西两侧砌墙予以隔开。土地管理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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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是房屋登记的主体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分公司既不是法人,也不是自然人,对分公司能否作为房屋的登记主体有不同的看法。其实,我国《担保法》、《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就民事主体除了法人和自然人外,还包括"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意见》第40条对"其他组织"的范围作了清楚界定,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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