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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农民工,2011年4月1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由我负责农产品销售,月工资1500元另加提成,且如我未及时收回货款,必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个月后,我经朋友介绍,把价值3万余元的产品销售给了古某,但古某在收到货物后,不仅没有按期付款,甚至至今仍下落不明。公司遂以已约定我应负连带责任为由,要我先行清偿。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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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近年来,随着现代人们的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围绕在夫妻之间的生育权纠纷层出不穷。笔者收集了一些法律案例,希望能对婚姻中的双方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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