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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各国政府逐渐意识到有必要将数字科技伦理纳入监管范畴。系统分析英国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制度建设和实践做法,发现英国数字科技伦理的监管主体涵盖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咨询小组和委员会及网络和社区等跨政府组织、分权行政机构等;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主要面向人工智能伦理和大数据伦理,并在算法、人脸识别和数据公平等重点领域进行了政策布局;监管模式为政府部门主导、政府部门与跨政府组织上下联动以及多中心、分散式的模式。英国政府将部分监管权力下放,与跨部门数字科技伦理治理标准相结合,对数字科技伦理进行监管。英国数字科技伦理监管实践对我国的启示在于:在制度设计上,确立跨部门协作、以人为本、制定清晰的伦理治理原则和全国性标准;在监管模式上,构建分类监管体系,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避免“一刀切”式监管;在多利益主体参与上,赋予地方政府和企业更多的自主权和责任,全面考虑多方利益主体的需求和利益,建立包容性和多元化的伦理监管框架。  相似文献   
2.
使用从瑞思及国泰安数据库搜集的2007~2012年间2 162家上市公司的数据,按是否存在女性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独立样本检验,发现二者在员工薪酬、普通员工薪酬及高管薪酬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按行业不同和企业实际控制人性质的不同进行分样本独立样本T检验及线性回归均发现,是否存在女性董事长或总经理对企业员工薪酬水平有显著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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