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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们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有的企业财务人员不按照新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进行核算,随意将不应在该科目核算的经济业务以予记帐。如某企业将固定资产(原价)和原材料(油料盘亏)科目的借方金额11多万元从贷方转出,借记“递延资产”科目,作为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费用。从上述两项业务,原材料盘亏已明确,固定资产原价是盘亏或毁损还不明确,因为均未发现已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转销手续。假如两项财产是属盘亏的,也不应转入“递延资产”科目,只能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后作出处理。这种不依照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而作借贷记帐,造成递延资产不真实,违反了会计核算原则,显然是错误的。上述问题的出现,原因在于:一是财务人员对新会计制度新增会计科目的学习、掌握、运用还是领会不透;二是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只是微利或亏损,怕影响职工收入;三是多从企业利益考虑,忽视国家利益。根据财政部制定《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和《运输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属于固定资产盘亏,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和“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批准转销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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