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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现有制度并不能解决司法实务中面临的所有问题,因此在我国进行专利默示许可制度构建势在必行。分析指出,我国应首先完善《民法总则》中与专利默示许可相关的基础性规定,并在《专利法》中对具有普遍意义的特定情形下的专利默示许可进行明文规定。同时,应明确专利默示许可规则的确立与TRIPS协议的基本要求并不冲突。  相似文献   
2.
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明确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违反披露义务的默示许可责任,由此引发了理论和实务专家的热议。透析其正当性发现,适用默示许可原则规制标准必要专利,不仅能通过与相关标准专利政策的有效衔接规制标准必要专利“劫持”,还有助于实现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保障标准的顺畅运行。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规则的顺利实施,需要在厘清默示许可与披露义务、FRAND承诺以及禁令救济关系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规制体系。因此,建议在完善《专利法》修订草案第85条的同时,明确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违反FRAND承诺及相关许可义务的默示许可责任,并进一步明确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规制下禁令救济的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3.
隐私权是公民(自然人)所享有的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情况下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公众人物一方面作为自然人,其隐私权当然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另一方面,公众人物的某些个人生活已成为政治生活或者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的那些可能影响到政治和公共利益的私人信息理应为公众所知悉。这就存在有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冲突。我认为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应将公众人物与一般自然人相区别,给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以必要的限制。当然,这种限制并不是完全否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法律对公众人物的那些与政治生活或公众利益完全无关的隐私应给予与其他自然人同等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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