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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行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与加强农用土地资源管理的实际需要不适应。一是税种名称的概念与内涵不一致,在实际征收操作过程中有一定难度。《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的耕地占用税范围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散地、园地和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园地包括花圃、果园、桑园等。同时明确,占用前3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也视为耕地。这样,就容易形成“税种名称小,征收范围大”。使个别纳税人故意用“非耕地”一词,强调夺理与征收人员纠缠,狭义地理解为只有占了“耕地”才缴纳耕地占用税,这样就不能包含法规规定的“耕地”的全部内容,把《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大量农用土地摒弃于耕地之外,增加了征收工作的难度,不利于有效地保护耕地资源,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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