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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讨论利率改革的时候,不少同志提出了发挥利率杠杆的作用,要把贷款利息支出和企业及职工的利益挂起钩来。为此,应当改变那种把利息支出计入成本的做法,从企业利润中直接分割利息。似乎只有这样做,企业才能真正关心贷款的使用效益,利息才能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本文拟就这个问题做些探讨。主张利息应出自利润的根据是马克思关于利息本质的论述。马克思说:“借入者是把货币作为资本,作为会自行增殖的价值借来的。……它要通过使用才自行增殖,才作为资本来实现。但借入者必须把它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即当作为价值加上剩余价值(利息)来偿还;而利息只能是他所实现的利润的一部分。只是一部分,不是全部。”(《资本论》第三卷第395页)利息既然是利润的一部分,那么显然就不应计入成本。但是我觉得有必要进一步讨论。  相似文献   
2.
林民 《企业家天地》2008,(3):214-215
一、对税收源泉控管的基本认识所谓税收源泉控管,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法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在税收的源泉将税收及时、足额征缴入库的一种征管手段。其基本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税收源泉控管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税收源泉控管所依据的税收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征管法》)。《征管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违反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征管法》规定:法律、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收、代扣代缴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或者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或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或者在规定的期限不缴或少缴应纳、应解缴的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或者逃避、拒绝或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等等,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定程度的罚款。(二)税收扣缴义务人必须是法定的。《征管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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