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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是信息产业高速发展的时期,信息伴随着网络的发展正在成长为社会的“第四媒体”.作为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我们在日常的计量检定工作中,检定信息的网络化、平台化、公开化、规范化都能为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做出贡献,也有利于企业及民众更直接有效地了解相关政策信息,为企业及民众提供便民服务,帮助人们实现足不出户便可以了解计量检定机构的相关服务,实现与计量检定机构的业务联系.同时,对于计量检定机构,能够采集和了解企业及民众的问题、建议、意见,这不仅能大幅度提高计量检定工作人员的信息化水平和办事效率,同时也可以提高了计量检定机构在社会上的形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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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部于2000年2月18日发布第76号令明确表示:对于新建住宅,必须安装热计量装置后,才能获得销售资格;对已建住宅,要求在2010年以前完成管网改造以及热计量装置(热能表)的安装工作。国家建设部的指标是2020年采暖期前,其他既有建筑基本完成建筑节能达到热计量的要求。2003年随着国家建设部等八部委联合签发的《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达后,我国民用建筑供暖体制进行了改革,部分城市采用热量表作为供热计量收费的依据,还有部分城市作为试点在运行。2012年阜新市供热计量改造工程已由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质检局和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供暖办相互协调,对全市2012年安装的11个标段10个厂家热量表分2年进行了计量检定。在2012年和2013年检定中发现,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验收上还没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确认手续,这给热量表的首次检定造成困难。根据《计量法》第九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指出,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热量表作为百姓缴费的唯一依据,它的准确性涉及每户百姓的切身利益,关乎计量改造的成功与否。因此,作为使用者,发现未经检定安装使用的热量表可以拒绝缴费,这样势必出现纠纷,使供暖企业收费缺少法律和技术支持,一旦拆卸检定,又造成资源的二次浪费,使国家作为试点统计的供热计量改造的数据准确性受到质疑。在前阶段由公用事业与房产局供暖主持,市建委、市物价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供暖企业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及相关供暖工作”会议上知悉,2014年后阜新将陆续有3000万平方米的建筑需安装热量表,按100平方米使用一块热量表计算,需安装30万块。按《计量法》要求,这些表必须进行首次检定后才能安装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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