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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蕴含着巨大的财富,如何对数字资产予以课税已引起学术界的高度关注。然而,对数据资产或其交易开征新的税种,无论是财产税还是流转税,均非明智选择,极可能妨碍数据资产价值创造功能的发挥。数据资产本身具有经济价值、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能够带来经济收益或创造获取收益的机会,可以认定为税收意义上的财产,可将其归入无形资产的类别。因此,现行增值税税制和所得税税制应当对无形资产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予以适当的调适,将数据资产纳入征税范围,并基于其特殊属性,制定相应的特殊课税规则,以明确其转让行为的税收待遇。 相似文献
2.
汤洁茵 《财会研究(甘肃)》2008,(14):26-29
税收之债构成要件在税收之债的制度构成中有举足轻重的意义,通过对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的考察,可以为健全税收法制,规范税收征管工作提供理论指导,从而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化、合理化、科学化。 相似文献
3.
汤洁茵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8,(4):82-85
民法与税法在性质上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但税法针对社会行为或其收益分配各个主体的税收负担,在规范对象上与民法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同一个主体行为,其在民法上所确定的概念,在税法上是否采用同一定义,则为学界所争议。民法概念有在税法领域中适用的必要性,但基于税法的独立价值,税法仍可对特定对象作出区别于民法的定义。 相似文献
4.
伴随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进程,近年来跨境衍生品交易量在迅速增长.然而,为促进国内金融市场的经济效率和基于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及资本的可替代性的考量,往往认为衍生品所得并无来源地税收的课征.然而,来源地税收是对进入和利用本国金融市场的物理性、法律和经济基础设施所征收的对价,单边放弃来源地课税反而会降低税收公平,对衍生品所得同样如此.因此,衍生品交易所得同样存在来源地征税的问题:柜台交易的衍生品交易所得以付款人居住地为来源地;上市交易的衍生品则以其上市的交易所所在地为收入来源地. 相似文献
5.
本文比较了由纳税人或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两种模式的差别,以及相应的举证责任的倒置,提出应当由税务机关承担转让定价调整的举证责任,并在纳税人未履行相应的资料提供义务时减轻税务机关的证明程度,以解决税务机关所面临的举证困难。 相似文献
6.
证券投资基金纳税主体资格的法律确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对证券投资基金课税存在问题的症结在于其法律性质和地位,从证券投资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基金外部管理者的运行架构以及运行效果可以看出,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组织体的特性,并具有独立的税法主体资格。在明确这些问题后,可以分别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资者三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来重新构建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税制。 相似文献
7.
日本《国税通则法》作为较为发达式的税收通则的代表,在其规范的细致性、条文的严谨性和制度设计的科学性上,比规模宏大的德国《税收规则》略胜一筹,对我国有相当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8.
投资连结型保险是我国保险市场中的新型保险产品。但由于税法规则的缺失,其不确定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其在中国的发展。由于投资连结型保险包含投资的因素,因此,其保险金的给付是否能够享受免税的待遇,保险期间所累积的投资收益是否计入应税所得以及保费支付是否允许扣除等问题,仍存在诸多的争议。保险因素还是投资因素将决定这一保险产品相关收益的税收待遇,存在整体或分解课税法的分歧。如投资连结型保险合同中保险属性居于主导地位而投资安排仅为服务于保险功能的实现,则该合同应当被视为保险合同,以此属性确定其收益的纳税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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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然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却缺乏可操作性。为保证税务机关履行其保密义务,应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保密的纳税人信息的范围、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类型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若公共利益远大于纳税人信息保护所实现的个人利益时,可以在一定限度上允许纳税信息的公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