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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土地租佃,就是在现行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基础上,以村级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出租方,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土地出租给农民,以稳定地取得租佃费收入,并使承租者在一定期限内获得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的交易行为。实行土地租佃制,一方面表明了土地的权属关系,另一方面表明了士地有价值,使用要付补偿费。从少数地区试行土地租佃制的情况来看,这种形式不仅是可行的,也是十分必要的。那么,如何实施租佃制呢?我们根据马克思的有关论述和农村的初步实践,对出租者、承租者、租佃期、租佃费、租佃关系的调整等等,提出一些不成熟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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