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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虽然汹涌澎湃,却不能取代司法审判。因为网络具有虚幻性与随意性,且缺乏严谨的程序性特征。网络舆情对司法审判起着不可或缺的监督作用。司法审判的价值取向性不应受网络左右,其社会效果应是整体或一类案件的社会效果而不应放在个案上,否则只会导致社会不公。二者的关系只能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通过监督程序实现实体公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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