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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甲公司诉称:2007年5同29日,被告委托原告将一批贷物自上海空运发往国外。同日,被告传真给原告国际货物空运出口委托书。同年5月31日,被告通知原告,将运费支付方式由“到付”改为“预付”。同日,原告将显示运费预付的空运提单传真给被告。被告对提单记载事项予以确认。2007年6月3日,该批货物到达目的地。同月4日,原告按被告指示,传真客户运费确认书给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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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质押功能的推出为投资者盘活资金提供了便利,但经分析探讨发现银行理财不能归类于任何一种法律设定的可质押项目.银行理财质押必须存在,否则将造成金融发展失衡,银行理财业务难以持续有效开展.从法学理论角度论证了银行理财质押法律制度建立的可行性,并提出关于银行理财质押的公示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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