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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成岩  温黎红 《活力》2005,(9):83-8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鉴定结论是七种证据之一。它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痕迹鉴定,文检鉴定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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