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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房地产登记实践中,不少登记人员对房地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的效力与隐性共有权人的共有权的保护之间的关系有很大的疑问:房地产登记产权人将房地产出售并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后,其未被登记为产权人的配偶(隐性共有人)可否主张转移登记违反夫妻财产共有制的规定而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登记行为?  相似文献   
2.
在房地产登记和房地产登记行政案件应诉实践中,关于夫妻房产登记问题,有不少人认为,登记机构应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以确定房产共有与否.但在笔者看来,对于夫妻房产的登记,登记机构不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依申请登记为申请人所有,并且登记后再转让也不必征得未被登记为产权人的配偶(隐性共有人)的同意.原因在于:1.私法自治下的私权的可处分性;2.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绝对共有的排除;3.公示公信原则的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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