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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现茂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4,(7):12-13
正近年来,新的广告载体和广告形式不断涌现,广告监管面临着临界性、模糊性违法行为愈来愈多的新形势,《广告法》亟待修改完善。笔者对广告执法实践中适用《广告法》的情况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修改建议。一、《广告法》在基层执法中暴露的不足(一)调整范围比较狭小一是仅限商业广告,类型单一。《广告法》调整的对象仅限于推销自己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具体的执法实践中,对于无法准确归类到商业广告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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