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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确立的一项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对于监督公安机关的立案工作和完善我国法律监督制度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不具体性,导致这项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现阶段立案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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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因为逮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在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十分谨慎,但我国目前逮捕率居高不下,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一些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建立逮捕的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显得十分迫切,笔者就以下几个方面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一、逮捕必要性审查的涵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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