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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法治建设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民族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的演变历程 1、西部大开发前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国以后至西部大开发前,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共计11个:"国家对边疆民族地区实行减免工商税"(1950年-1993年),"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农牧业实行轻税照顾"(1953年至今),"国家对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减征农业税"(1958年至今),"国家对边疆县和民族自治县乡镇企业免除工商所得税5年"(1979年-1985年),"国家对少数民族八省区基建企业按降低成本额三七分成"(1979年-1985年),"国家对'老、少、边、贫'地区减免所得税"(1985年至今),"国家对边疆贸易实行税收优惠政策"(1991年-1994年),"国家规定减免少数民族地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992年至今,全国已停征),"国家对12大类162个品种的边贸进口商品免税及减税"(1992年-1995年),"国家规定'老、少、边、贫'地区新办企业减免所得税3年"(1994年-1997年),"国家对收购边销茶原料企业减按10%征收农业特产税"(1994年至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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