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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调解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与其他民间社会调解之间有本质的区别;将人民调解定位位包揽一切民间社会性纠纷解决机制并不符合多元化的需要,也无法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实际需要.本文提出应重新梳理各种不同调解机构与人民调解的关系,并系统提出大中城市民间纠纷调解机构建设的具体方案.  相似文献   
2.
论诉讼担当     
诉讼担当理论主要是围绕第三人代替杈利义务主体参加诉讼的场合展开讨论的。第三人替代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者与权利义务主体同时)持有当事人适格,并且该当事人承受的判决效力也及干权利义务主体的情形,就被称为第三人的诉讼担当。根据管理权获得的不同情况,第三人诉讼担当可以分为法定诉讼担当和任意诉讼担当。所谓法定诉讼担当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当然发生的诉讼担当就是法定的诉讼担当;其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可以理解为:基于法律授权而获得管理权,并具备当事人适格。所谓任意诉讼担当就是基丁本来权利义务主体之意思进行的诉讼担当.其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可以理解为:基于当事人授予管理权或者是诉讼遂行权,而具备当事人适格。下面,就对这两种类型的诉讼担当分别论述。  相似文献   
3.
直至目前,关于诉讼信托和诉讼担当的关系,在法学界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担当就是诉讼信托,两者为同义语.也有观点认为,诉讼信托与诉讼担当是完全不同的制度,两者并非同义概念.要厘清两者关系,有必要在对信托的含义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再对诉讼信托和诉讼担当的关系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4.
论诉讼担当     
诉讼担当理论主要是围绕第三人代替杈利义务主体参加诉讼的场合展开讨论的。第三人替代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者与权利义务主体同时)持有当事人适格,并且该当事人承受的判决效力也及干权利义务主体的情形,就被称为第三人的诉讼担当。根据管理权获得的不同情况,第三人诉讼担当可以分为法定诉讼担当和任意诉讼担当。所谓法定诉讼担当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当然发生的诉讼担当就是法定的诉讼担当;其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可以理解为:基于法律授权而获得管理权,并具备当事人适格。所谓任意诉讼担当就是基丁本来权利义务主体之意思进行的诉讼担当.其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可以理解为:基于当事人授予管理权或者是诉讼遂行权,而具备当事人适格。下面,就对这两种类型的诉讼担当分别论述。  相似文献   
5.
<正>在传统仲裁协议签定过程中,由于双方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对对方的年龄或民事行为能力等有认知。而在匿名或身份虚拟化、数字化的网络空间进行交易时,当事人往往无从获知对方的真实身份、实际年龄以及精神状况,而只是通过敲击键盘、点击鼠标搜索对方的资料或同对方进行信息互动获取其身份信息,从而使人无从判定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交易者所能获取的身份信息是已从传统的形象信息转化过来的抽象的数字信息,这为很多人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隐匿其真实身份以参与网上交易提供了机会,尤其是未成年人参与的网上交易也很普遍。为此,如何保障网络仲裁协议的效力,就有必要加以研究.本文认为:  相似文献   
6.
电子仲裁协议是指,通过网络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所达成的,将所涉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协议,或通过网络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所达成的电子合同中所载明的将所涉争议提交仲裁的仲裁条款。电子仲裁协议既包括当事人双方达成电子合同中的电子仲裁条款,也包括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单独通过网络以电子数据形式达成的电子仲裁协议。一、传统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困境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就自然人而言,现行世界各国对此主要实行两种制度,一是成年制度,即以自然人的年龄作为划分自然人成年和未成年的标准;该制度以自然人的年龄作为划分自然人成年和未成年的标准。成年人则享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未成年人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通则》第11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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