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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日常的审计工作中,经常碰到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对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权益法核算和合并始终是比较头痛的问题,以下笔者试对该问题进行探讨。一、非持续经营的资不抵债的子公司根据我国《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财会字[1995]11号)、《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财会字[1996]2号)和财政部最近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合并财务报表(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资不抵债)的子公司不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也就不存在合并会计报表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须根据《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将对该子公司的长期投资账户核算至零。当然,如果母公司尚存在对该子公  相似文献   
2.
祝祥军 《财会月刊》2006,(11):69-70
本文对财政部先后颁布的三个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进行了比较后发现,2006年颁布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和1998年颁布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基本上相同,不同的是2006年颁布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扩大了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也与国际通行做法更趋于一致。  相似文献   
3.
本文对财政部先后颁布的三个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进行了比较后发现,2006年颁布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和1998年颁布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基本上相同,不同的是2006年颁布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扩大了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也与国际通行做法更趋于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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