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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永鸿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2,(11):17-19,55
国际上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如果从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算起,已经有近123年的历史。经过多年实践,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基本形成了以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三大制度为基本内容的反垄断法律制度框架。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类,在实践中,横向垄断协议是实现垄断的最直接、最主要和最常见的方式,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最大,也是工商部门反垄断的主要内容之一。本文试从工商行政管理这一视角,就规制横向垄断协议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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